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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国家提倡晚婚晚育,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,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。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。
2、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。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,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24周岁的,可享受晚育待遇。
3、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,可享受婚假十五天(含法定婚假三天);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,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(含法定产假九十天),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。上述假期内,工资、奖金照发。单位分配住房时,可将超过晚婚年龄的年限计入工龄(三十周岁后不再计入)。
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,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减免当年义务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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